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