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