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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