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