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