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