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