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