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预防腐败工作实行由市预防腐败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的工作机制。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预防腐败职责由其监察部门负责。市预防腐败局和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监察部门统称预防腐败部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