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预防腐败工作实行由市预防腐败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的工作机制。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预防腐败职责由其监察部门负责。

市预防腐败局和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监察部门统称预防腐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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