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六条有效预防腐败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制度制定和检查指导;(二)组织开展社会领域预防腐败工作;(三)组织开展廉情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四)组织协调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预防腐败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