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预防腐败部门应当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每年进行抽查;对举报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不实的,应当进行核查。预防腐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