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预防腐败部门应当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每年进行抽查;对举报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不实的,应当进行核查。

预防腐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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