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预防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腐败职责:(一)建立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开展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保持职务廉洁;(二)防止本单位以及本单位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从事其他有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的行为;(三)发现涉嫌腐败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四)接受检察机关和预防腐败、公安部门对预防腐败工作的指导;(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预防腐败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