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对房产、汽车、船舶等拥有的情况;

(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三)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四)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五)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六)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移居国(境)外情况;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

领导干部拟晋升职务或者离任的,应当在任职或者离任前30日内报告以上事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