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提任以下职务:(一)区、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正职;(二)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三)权力集中、腐败行为易发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