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利益冲突的营利性活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