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