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提任以下职务:

(一)区、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正职;

(二)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

(三)权力集中、腐败行为易发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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