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第二十条有效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立项、招投标、预算、决算等环节进行专项预防,对参与投标的单位与个人进行廉洁资格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和专项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分配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性资金的分配、支付、使用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