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和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按规定公开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公民对公开内容提出疑问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