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预防腐败部门应当建立行贿行为记录档案,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行贿犯罪记录档案,并按照规定受理相关查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在开展招标、采购等活动时,应当查询投标人、供货人是否有行贿记录。

单位和个人有行贿行为的,自有关机关确认其行贿行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