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第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采取下列预防腐败措施:(一)实行预防腐败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二)建立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腐败易发岗位和环节进行重点预防;(三)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重大管理制度时,规定具体的预防腐败措施;(四)接受预防腐败、检察等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五)指导和监督下级单位的预防腐败工作;(六)其他预防腐败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