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下列预防腐败措施:

(一)建立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咨询、听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行执法责任制;

(四)完善与落实财政监管,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制度;

(五)推进政务公开,对公民申请公开的事项,依法予以公开;

(六)其他预防腐败措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