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社区股份合作企业进行监管,防止企业管理人员的腐败行为,及时移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