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社区股份合作企业进行监管,防止企业管理人员的腐败行为,及时移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