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