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或者逾期缴纳有关规费的,禁止离港,并可加收滞纳金。按月计费的,每逾期一个月,加收百分之十五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按次计费的,每逾期一天,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