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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