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擅自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或者妨碍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的;

(二)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的;

(四)严重影响行人以及车辆通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对城镇树木进行修剪、移植的,公安、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