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采伐,并在规定期限内更新。

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宅基地范围内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采伐耕地上除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和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以外的林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