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或者绿地、捐赠树木、参与绿化宣传等多种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保护工作。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与认建认养树木或者绿地的单位、个人签订协议,并告知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议可以约定认建认养树木或者绿地的冠名权、冠名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