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禁止擅自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或者妨碍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的;
(二)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的;
(四)严重影响行人以及车辆通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对城镇树木进行修剪、移植的,公安、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