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或者绿地、捐赠树木、参与绿化宣传等多种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保护工作。

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与认建认养树木或者绿地的单位、个人签订协议,并告知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议可以约定认建认养树木或者绿地的冠名权、冠名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