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组织,配备人员,落实责任。

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