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的规划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