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的规划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