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道路、铁路、河道两侧的绿地宽度按照以下要求控制:(一)城市快速路每侧不小于三十米;(二)国道每侧不小于二十米,省道每侧不小于十五米,县道每侧不小于十米;(三)铁路每侧不小于三十米;(四)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宽度二十米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二十米,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十五米,宽度十五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十米。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