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