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的规划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