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