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