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