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界标、界线标志物和边界通视道情况异常报告不及时处理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在办理出海船舶相关证件中对符合法定发证条件,拒不发证或者不予答复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