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所有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申领或者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出海的;

(二)出海船舶进出港未按照规定办理边防签证手续的;

(三)出海船舶改造、租赁、转让、报废、灭失未按照规定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四)出海船舶上的人员变动,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未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登记的;

(五)出海船舶出租、出借,未按照规定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