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由县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边防派出所、边境检查站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