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界标、界线标志物和边界通视道情况异常报告不及时处理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在办理出海船舶相关证件中对符合法定发证条件,拒不发证或者不予答复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