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至10%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