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该由其承担的恢复原状费用及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治理房屋安全隐患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