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该由其承担的恢复原状费用及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治理房屋安全隐患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