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对房屋保修期间的保修责任或者合理使用期间质量缺陷治理责任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修理或者治理;逾期未修理、治理的,处以10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同时建设单位承担购房人在保修期间或者使用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