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需要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由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强制迁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