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隐患治理及危险房屋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存在明显险情需要采取排险措施的房屋,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危险警示标志,需要隔离、封闭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