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房屋鉴定机构提出的下列处理建议,排险解危: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短期尚能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观察使用;

(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修缮后可解除危险的,处理使用;

(三)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但不危及相邻建筑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整体拆除。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