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向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危险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放《危险房屋通知书》。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